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11404号
原告:河南松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4号润华商务花园F座F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67GMW3J。
法定代表人:高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艺爽,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8号1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3515073J。
法定代表人:金守信。
原告河南松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松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松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松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岩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