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18314号
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经三路68号2号楼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51609090M。
负责人赵光东。
委托代理人彭崇志,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伶俐,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3515073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9日出生,住址郑,住址郑州市金水区iv>
被告郭润,女,汉族,1980年5月12日出生,住址郑,住址郑州市金水区iv>
委托代理人郭志刚,河南则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族汉,1979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湖,住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iv>
被告邵彦红,女,汉族,1975年12月30日出生,住址河,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iv>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河南***技有限公司、***、郭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技有限公司、***、郭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技有限公司、***、郭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7元,保全费4217元,均由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