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4民初6856号
原告: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剑锋,江苏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崛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金洲新区金水东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崛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