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德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德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6811号

原告:杭州德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8幢703室。

法定代表人:杨秋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思洋,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宗年。

原告杭州德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后,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德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方 晨

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  王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