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6民初128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市上街区通航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安阳路肖洼村二组。
经营者:***,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华钦,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金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61号院正商瑞钻小区1号楼1单元1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任国庆,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市上街区通航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河南金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豫0106民初12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2337.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郑州市上街区通航建筑机械租赁站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金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市上街区通航建筑机械租赁站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金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