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6民初1281号
申请人:郑州市上街区通航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安阳路肖洼村二组。
经营者:***,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华钦,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金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61号院正商瑞钻小区1号楼1单元1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任国庆,总经理。
申请人郑州市上街区通航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河南金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郑州市上街区通航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2337.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自愿以保函形式为申请人郑州市上街区通航建筑机械租赁站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市上街区通航建筑机械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2337.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