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上街区通航建筑机械租赁站与河南金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6民初1281号之一
原告:郑州市上街区通航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安阳路肖洼村二组。
经营者:***,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华钦、***,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61号院正商瑞钻小区1号楼1单元1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任国庆,总经理。
原告郑州市上街区通航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河南金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郑州市上街区通航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上街区通航建筑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州市上街区通航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