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700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众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杭州路与***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金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61号院正***小区1号楼1**1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众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金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7310号民事调解书,由我院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河南金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众邦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2021)豫0103执700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70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