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民申179号
再审申请人(被告):高比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38号付1号1-101。
法定代表人:段美龙,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原告):内蒙古建胜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公交四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付国胜,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高比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胜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建胜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2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比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请求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2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合同无效。二、请求判决所有诉讼、鉴定、代理等与案件有关的费用由内蒙古建胜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三、请求判决建胜苑公司赔偿因此诉讼给高比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一切商业损失。
高比公司从未与建胜苑公司签订过任何《电梯购销合同》和《电梯安装合同》,高比公司对这两份合同的签订毫不知情,也从未委托过郭俊龙作代理人签订合同。高比公司公章自2016年7月19日由“河北高比楼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变更为“高比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两份合同是一审委托代理人郭俊龙假冒代理人身份,利用私刻的假公章签订的,自始无效。事实上,高比公司与建胜苑公司并无任何业务往来。合同无效,就不存在违约和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另,高比公司从未收到过法院的任何通知,直到2019年初才知道此诉讼的存在,本案没有超过提出再审的期限。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比公司就(2017)内0102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该申请书上申请人部分加盖了高比公司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段美龙的签字和手印,申请书落款日期为2018年1月8日。与申请书同时提交的还有高比公司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高比公司对杨桂琴作为诉讼受委托人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高比公司公章的杨桂琴的在职证明、杨桂琴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接收了上述材料并进行了立案,案号为(2019)内01民申120号。本案系高比公司就同一案件(民事判决)再次申请再审,且本案与(2019)内01民申120号的当事人及诉讼请求等均相同,系重复申请。另外,(2017)内0102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已经经法定程序向高比公司进行了送达,高比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未收到上述判决。高比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美龙认为其个人对案件不知情,应自其知道该案时计算申诉期限,本案未超过申请再审期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比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巴特尔仓
审 判 员 何 建 军
审 判 员 周 纬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卉
书 记 员 彭 远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