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民申1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高比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38号付1号1-101。
法定代表人:段美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琴,女,高比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区域经理助理,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龙,男,汉族,高比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区域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建胜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北路公交四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付国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书忠,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高比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建胜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胜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2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高比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比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比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宋 敏
审判员 杨利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