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比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卓越天下投资有限公司与高比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6854号
原告:天津卓越天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区高村乡乡府大街**。
法定代表人:韩志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伟,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新,天津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比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东尚广场**1-1-2210/div>
法定代表人:段美龙。
原告天津卓越天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比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现原告天津卓越天下投资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相应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卓越天下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福荣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元植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