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21)冀0104执恢3号
被拘留人***,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高比楼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6)冀0104民初2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书面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