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执5316号
申请执行人:***市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仓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098848105D。
被执行人:**,女,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桥**。
被执行人:***,女,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段美龙,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高比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中山东路**东尚广场**1-1-2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7019778C。
关于***市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段美龙、高比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04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美龙、高比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2576740.8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季 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