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比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执恢3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高新技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57281969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高比楼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付****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7019778C。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高比楼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冀0104民初2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做出(2019)冀0104执39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经网络询价,上述房产已在京东网进行司法网络拍卖。该标的经过第一次拍卖,已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一拍流拍价1291086元扣除执行费64456元后,剩余的1226630元抵偿部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的不动产一套(证号:**)作价1226630元,抵偿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债务。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韩战平

执行员  吴建洲

执行员  张延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