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执恢37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高新技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57281969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高比楼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付****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7019778C。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高比楼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4民初2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为:一、原、被告确认截止2016年6月30日,被告***欠付原告***本金4496600元,利息1019229元;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付利息;被告***需支付原告***本案律师费384171元;二、被告***、***、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250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50万元;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100万元,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剩余全部借款本息;上述款项按照先偿还费用和利息,后偿还本金的顺序进行;三、河北高比楼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如上述债务有一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五、本案诉讼费54360元,减半收取为271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180元,由原告***负担。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高比楼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经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各一套,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住房公积金、证券、金融理财产品、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进行网络询价,已将***名下房产在京东网启动司法网络司法拍卖程序,经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人***同意以一拍流拍价1291086元扣除执行费64456元、中国银行抵押款308883.23元后,剩余917746.77元抵偿部分债务;***名下房产已在京东网进行司法网络拍卖,待拍卖结果出来后,视情况另行恢复。
综上所述系本案全部执行过程,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人的财产,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制作了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进行公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4民初217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建洲
执行员 韩战平
执行员 张延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