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启源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启源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英德市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1881民初186号
原告:广东启源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4幢4楼。
法定代表人:曹应龙,总经理。
被告:英德市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望埠镇望河大街B1。
法定代表人:谭学全。
原告广东启源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英德市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于2016年3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张伟明、人民陪审员朱沛坤、付兴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启源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英德市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启源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诉称,1、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2月21日签订了位于英德市望龙城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期工程七层建筑约16900.00㎡,设计费单价每平方10元/㎡,合169000.00元,十一层高层建筑约24400.00㎡,设计费单价每平方11.5元/㎡,合计280600.00元。一期工程总设计费449600.00元。第二期工程为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约59600㎡,设计费单价每平方11.5元/㎡,二期工程总设计费约685400.00元。2、原告实际完成建筑物1?楼7166.71㎡×11.5元=82417.16元,2?楼9669.44㎡×11.5元=111198.56元,3?楼9590.32㎡×11.5元=110288.68元,5?楼9554.60㎡×11.5元=109877.90元,6?楼9590.21㎡×11.5元=110287.42元,7?楼11476.36㎡×11.5元=131978.14元,商业楼468.24㎡×11.5元=5384.76元,晒图纸晒图费共6162.00元,以上合计667594.62元。3、原告与被告约定签订合同十五日内支付5万元订金,其余付款按照合同要求的付款方式进行支付。原告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现已经完成1?楼、2?楼、3?楼、5?楼、6?楼、7?楼和商业楼及晒图费用,而被告仅支付5万元的设计订金。经原告多次催促结算设计余款未果,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经完成设计工作,被告依约应当支付余下工程设计款,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拖延支付余下工程设计款项,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程建筑设计款617594.62元,并自起诉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机构代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原件),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工程设计合同关系;3、设计费付款申请书、晒图清单、委托书及委托人证明复印件,证明广东启源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情况,证明原告已经完成涉案工程的设计;4、单项工程诚信登记表(原件),证明广东启源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情况,证明原告已经完成涉案工程的设计,图纸是经过审图公司审查通过的;5、工商机读登记信息;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6、设计图纸,证明我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的总平面图一份。7、编号为:7244807的收据,证明已收被告50000元的事实。8、建筑、结构、水、电设计图纸一套,这套一至七号楼图纸就是结算的依据。
被告英德市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供抗辩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1日原告广东启源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德市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11-QYLS-72),合同约定:“……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6.1合同签订25天内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建筑规划设计报建图四份,配套电子文件和效果图各一套;6.2甲方确认方案后,设计人收到规划报建批文后30天内提交一期工程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消防、防雷设计施工图各10份,配套电子文件1套。……第七条费用,……第二次付费时间设计人提供所设计的十份建筑单体施工图并通过专业部门审图后七日内支付该部分施工图费用,第三次付费时间,每一期建筑工程主体封顶后七日内付该部分施工图费用,第四次付费时间,每一期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盖章前对该部分设计费进行结算。……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经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般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望龙城1号楼、2号楼、3号楼、5号楼、6号楼、7号楼、商住楼的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设计图各一套主张已经完成了上述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请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用合计617594.62元及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及其提供的证据和开庭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广东启源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请求被告英德市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建设工程设计费用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已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11-QYLS-72)履行了交付义务。原告提交了望龙城1号楼、2号楼、3号楼、5号楼、6号楼、7号楼、商住楼的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设计图各一套,但上述设计图均没有被告签收确认,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设计图已通过专业部门审图、建筑工程主体封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等合同约定的付费成就条件,另外原告提交设计费付款申请书、全套图纸加晒清单也未能证实原告完成了涉案的工程设计,加之原告的实际工作量、是否存在违约、终止或解除合同等情况无法核实,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程建筑设计款617594.62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被告英德市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启源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975.94元,由原告广东启源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伟明
人民陪审员  朱沛坤
人民陪审员  付兴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学宇
书 记 员  马晓银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