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石化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西石化分公司、某某保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14民终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石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兴化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西石化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山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锦业街3号综合楼10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洼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打工,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
上诉人大庆石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石化)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西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锦西石化)、***保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保华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2)辽140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石化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审原告对大庆石化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所有被告与我方没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请二审驳回一审原告所有对我方诉请,并撤销一审判决要求我方承担责任所有判项。3、一、二审诉讼费由一审所有原告依法承担。具体上诉文书及补充再行补充。疫情过后提交书面材料。
锦西石化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及鑫保华公司均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大庆石化、锦西石化、鑫保华公司、**连带支付拖欠的工资67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8日,锦西石化与大庆石化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锦西石化将“2020年锦西石化分公司大修项目(工艺标段4)”发包给大庆石化施工,工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7月13日,大庆石化与鑫保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大庆石化将锦西石化发包的“2020年锦西石化分公司大修项目焦化装置工艺、设备、钢结构安装、拆除等项目及锦西石化分公司大修项目焦化、富气、污水汽提等装置脚手架搭拆、零星土建、防腐保温项目,及因工期等原因机动处认为有必要调整安排的施工内容”分包给鑫保华公司,工期至2020年12月31日。**系鑫保华公司该项目负责人,其通过案外人***雇佣原审原告从事上述分包合同内的防腐保温工作。**在庭审中认可欠付原审原告的劳动报酬数额为6780元,鑫保华公司认可****。锦西石化**已不拖欠大庆石化工程款,但未进行工程结算。大庆石化庭后提供书面说明其与锦西石化未进行工程结算,无法确定工程款数额。原审原告与各原审被告之间均未签订书面劳动或劳务合同。另查明,2022年1月12日,原审原告向葫芦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当日“以超出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案件范围为由”作出葫劳人仲不字[2022]第004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原审原告提交的欠薪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锦西石化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位往来三栏账,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该院(2021)辽1402民初4893号案件中《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等证据载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及审查,可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鑫保华公司在案涉工程项目中的负责人,其雇佣劳务工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应向原审原告承担责任,应当由鑫保华公司承担相关权利义务,故原审原告与鑫保华公司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现原审原告已依约付出劳动,**及鑫保华公司对于欠付原审原告的劳动报酬6780元予以认可,故鑫保华公司应当对此承担给付责任。大庆石化作为总承包方,应当监督分***保华公司发放工资,现鑫保华公司拖欠原审原告工资,大庆石化应先行清偿工人工资,清偿后可向鑫保华公司进行追偿。锦西石化是否欠付大庆石化工程款及数额等事实因双方未进行结算而无法查清,且原审原告与锦西石化之间又不存在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故原审原告向锦西石化主张权利的条件尚未成就,缺乏事实依据,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五条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一、***保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劳动报酬6780元;二、大庆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不承担责任;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西石化分公司不承担责任。***保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由***保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负担0元,退回5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大庆石化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对鑫保华公司(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因其未尽到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致使鑫保华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其负有先行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之义务,清偿后可依法向鑫保华公司进行追偿。大庆石化上诉主张不承担案涉拖欠工资款的给付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大庆石化对鑫保华公司拖欠的工资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不当,但从更有利于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角度考量,本院不予调整。
综上所述,大庆石化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大庆石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