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鸿基索道工程有限公司

***与哈尔滨鸿基索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2302民初695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3月11日出生,住阜康市。
被告:哈尔滨鸿基索道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2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40岁左右,系阜康市天山天池滑雪场副经理,住该滑雪场宿舍。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哈尔滨鸿基索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4月14日,原告***以被告哈尔滨鸿基索道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向其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其他诉讼费用320元,合计42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