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民初5376号
原告:湖州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画溪街道雉州大道177-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女,194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女,195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原告湖州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8月21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本案已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原告因此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应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州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398元,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湖州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龚剑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玲
书记员臧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