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汇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汇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展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6127号
原告:陕西汇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挺,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经理,住西安市浐灞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展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汇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展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汇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剩余687.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铁文静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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