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浙建电梯有限公司

云南浙建电梯有限公司、大理杭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901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浙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鼎杰兴都汇商务中心5幢6层60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79831187A。
法定代表人:江弘,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艳芳,云南云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大理杭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巍山路26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346594977P。
法定代表人:宋宵明,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云南浙建电梯有限公司与大理杭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2901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云南浙建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安装费60500元及该款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申请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经多次网络执行查控,被执行人大理杭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宋宵明名下无证券、足额存款等信息。本院向大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大理杭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前往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经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大理杭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通过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向其回告了执行查控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情况,并且其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申请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执行线索,理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锦林
审判员  周小燕
审判员  杨建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董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