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

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与漳州悦华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02民初8370号
原告: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嘉华大厦十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5495912XE。
法定代表人:肖柱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哲,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丽静,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漳州悦华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东南商贸城D区1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9641222A。
法定代表人:林志军。
原告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然公司)与被告漳州悦华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哲、钟丽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管道燃气入户配套建设费64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款项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自2018年9月15日点火通气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5日为8294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8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民用管道燃气合同》[合同编号:安然(2008)MY-95-1-219],就被告开发的“万嘉现代城”管道燃气入户项目授权原告确定适格的单位进行项目的设计、施工等配套建设事宜进行约定。项目内容:包括小区内户外地下燃气输配管网及户内燃气管道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供气;管道燃气入户配套建设费按照收费标准3200元/户计取,户数590户,合同总计金额为188.8万元。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20%,计37.76万元,施工队进场后、开工前支付40%,计75.52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单位进场进行施工,其中1#楼由于未达到施工条件未施工,2#、3#楼已于2016年1月16日竣工,2#楼于2018年9月15日点火通气,2#、3#楼共完成安装户数500户。被告分别于2008年9月11日支付37.76万元,2011年7月15日支付75.52万元,总计支付113.28万元,剩余75.52万元未支付,其中2#、3#尾款64万元未结清。2014年10月27日,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召开关于万嘉现代城拆迁安置回迁工程进度协调会议,含被告在内的各方形成一致意见,2#、3#楼工程尾款在2#楼交房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被告还出具《关于万嘉现代城2号楼10套房源担保报告》承诺以2号楼10套房产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根据《民用管道燃气合同》第七条“甲方拖延支付管道燃气建设费超过七天的,自第八天起,应按所拖欠金额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即以尚欠款项64万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四计算,支付自2018年9月15日点火通气日暂计至2019年8月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82944元,合计应付款722944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诉请。
悦华公司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对本案主要事实可做如下认定:
1、2008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民用管道燃气合同》[合同编号:安然(2008)MY-95-1-219]。合同约定(摘要):工程内容为万嘉现代城小区内户外地下燃气输配管网及户内燃气管道等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供气。工程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担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工程量按实际安装户结算。被告应提供原告施工过程中的供电、供水条件。管道燃气建设收费标准3200元/户计,共计供气户数590户,被告应支付合同总价188.8万元。合同签订后七日内被告应支付合同款的20%,计37.76万元,施工队进场后、开工前被告应支付合同款的40%,计75.52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款的40%,计75.52万元。被告拖延支付管道燃气建设费超过七天的,自第八天起,应按所拖欠金额向原告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若因被告原因造成原告无法施工完毕、竣工验收影响正常向用户供气所引发的争议,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2、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单位进场进行施工,其中1#楼由于未达到施工条件未施工,2#、3#楼已于2016年1月16日竣工,2#楼于2018年9月15日点火通气,2#、3#楼共完成安装户数500户。被告分别于2008年9月11日支付37.76万元,2011年7月15日支付75.52万元,总计支付113.28万元,剩余75.52万元未按期支付,其中2#、3#尾款64万元未结清。
3、庭审中,经本院询问,原告陈述,按照《民用管道燃气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担建设,燃气管道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工程总价款188.8万元包含工程设计费用,工程量按实际安装户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5.52万元/590户×500户=64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悦华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被告未依约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除应当依约支付尚欠款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管道燃气建设64万元并以64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漳州悦华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管道燃气建设费64万元,并以64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02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卯聪
人民陪审员  黄月珍
人民陪审员  张梓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方艺璇
书记员曾秀秀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