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02民初4791号
原告:***,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告: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熊友春,职务:总经理。
被告: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张温和与被告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张温和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结清拖欠的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温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张温和负担。
审判员曾**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曾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