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执保129号
申请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被申请人:江苏合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春晖路8号底层(西-东1-2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合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斯太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贺兰区天恒意怡景园小区1号楼S11商铺。
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2921民初205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合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合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斯太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移、使用)。
本裁定一经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