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82民初2162号
原告:***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曹桥街道孔家堰村章家头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8ANCK59。
法定代表人:王来荣。
被告:嘉兴恒峰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秦山街道长丰公路北侧(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P8U78。
法定代表人:刘云燕。
原告***远建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嘉兴恒峰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768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方木模板购销合同》1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模板、方木,并约定了价格、质量要求、付款方式,送货后一个月内付清等等。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价值92805元(未含税)的方木、模板;原告于同年4月17日向被告开具价税合计9768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于2020年1月23日通过转账付款20000元,余款77680元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嘉兴恒峰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远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768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7768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远建材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42元,减半收取1121元,由被告嘉兴恒峰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黄士忠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史立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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