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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沈荡镇海新钢管租赁站、某某峰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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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4民初4603号
原告:海盐县沈荡镇海新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沈荡镇永庆村北曹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4MA29HWTA5G。
经营者:王建新,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沈荡镇永庆村北曹路4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群,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峰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秦山街道长丰公路北侧(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P8U78。
法定代表人:刘云燕。
被告:项世南,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海盐县沈荡镇海新钢管租赁站诉被告***峰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项世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以被告***峰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已向原告支付75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峰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项世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盐县沈荡镇海新钢管租赁站撤诉。
本案受理费1212元,由原告海盐县沈荡镇海新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周佳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叶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