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156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4156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镇工业集中区环宇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长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敬业,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西亭路35号滨河人家2#楼五楼501(18)。
法定代表人:纪荣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保单号:6613934181820210000680)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殷作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汤剑利书记员侯俊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