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311民初494号
原告:***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解放北路汇金时代**D-902。
法定代表人:王丙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安妮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蓝湾商务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丁再超。
原告***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驰公司)与被告徐州安妮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妮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益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妮儿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益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5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4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了关于徐州安妮儿妇产医院3#、4#楼的拆除加固工程及改造工程的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2170万元,施工过程中增加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力量并筹集资金进行了施工,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在合同生效后6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651万元。但被告至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300万元。经原告多次发函催要,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综上,原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安妮儿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4日原告益驰公司(承包方)与被告安妮儿公司(发包方)签订了关于徐州安妮儿妇产医院3#、4#楼的拆除加固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4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6月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签约合同价暂定为1100万元,合同生效后30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合同生效后60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竣工验收后7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留5%的工程保修金,保修金在质保期满10内付清。
同日原告益驰公司(承包方)还与被告安妮儿公司(发包方)签订了关于徐州安妮儿妇产医院3#、4#楼的改造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4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8月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签约合同价暂定为1070万元,合同生效后30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合同生效后60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竣工验收后7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留5%的工程保修金,保修金在质保期满10内付清。
以上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对合同约定的工程进行施工。2017年8月22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万元、2018年2月13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0万元,合计300万元,其余工程款至今没有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报审表、银行业务回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益驰公司与被告安妮儿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后60日内被告应支付原告合同价款的30%,即651万元,现被告仅支付原告300万元,尚欠351万元,故被告应继续支付原告工程款351万元。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还应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具体数额本院确定以351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州安妮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51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47元,由被告徐州安妮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62×××66,逾期不交,将移交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公告费464.6元,由被告徐州安妮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随案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关林
审判员 梁伟
审判员 丁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