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财保320号
申请人:***禾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20W0PG53,住所地睢宁县睢河街道永安路32号金泰名城4幢1**1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3309308766,住所地睢宁县***工业园区0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2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睢宁县支行,账号:11×××88);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禾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2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睢宁县支行,账号:11×××88),冻结期限为一年;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价值财产。
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