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北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地北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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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5民初4381号

起诉人:江苏地北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科教城智慧谷科技大厦2号楼3AF。

法定代表人:孙坚,总经理。

2020年9月17日,本院收到江苏地北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新智能源系统控制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起诉人工程余款5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5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5‰自2019年7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6日以及以54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5‰自2020年9月7日起计算至被起诉人实际付清之日止之和);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17年9月27日签订《安装工程施工服务合同》,约定被起诉人委托起诉人为歌尔光电产业园二期动力自控项目庭仪器仪表安装及设备调试服务,工程地点位于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潍安街歌尔光电二期,合同总价为450000元,被起诉人应在二期安装调试完成后向起诉人支付二期价款的验收款45%即31500元,质保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质保金22500元,质保期为一年。起诉人如约完成了所有施工内容,被起诉人未能按约支付二期工程验收款和质保金,故起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安装工程施工服务合同》第1.2条载明工程地点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潍安街歌尔光电二期;第10.3条载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先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施工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实际上,歌尔光电二期所在地并非在潍坊市奎文区。起诉人应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向被起诉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被起诉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潍坊市奎文区。综上,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苏地北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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