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173号
原告:江苏地北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科教城智慧谷科技大厦2号楼3AF(CND)。
法定代表人:孙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淑鹏,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丹君,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智能源系统控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2号046室。
法定代表人:刘敏。
原告江苏地北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智能源系统控制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地北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江苏地北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地北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钱 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马 帅
书 记 员 福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