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9833号之二
申请人:上***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松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腾洲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永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朝阳,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腾洲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上海腾洲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 茵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欣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