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1624号
原告: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宋伟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腾洲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兴贤路1180号1栋3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周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腾洲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941元,依法减半收取41470元,由原告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呈蕴
审判员 邵海峰
审判员 卞仁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