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腾洲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上海腾洲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9833号之一
原告:上***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松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腾洲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永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朝阳,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腾洲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 沈 茵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欣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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