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腾洲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松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腾洲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民初9813号





申请人:上海松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荣堂,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腾洲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永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松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腾洲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62,905.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腾洲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62,905.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欣






书 记 员


潘瑜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