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7025号
原告:**,男,196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斯斯,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子艺,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腾洲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兴贤路1180号1幢3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尚文,负责人。
第三人: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518号1幢147室。
负责人:朱伟忠。
原告**诉被告上海腾洲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黄 欣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汝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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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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