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昶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腾洲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0199号
原告:上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398号41幢。
法定代表人:陆永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腾洲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兴贤路1180号1幢3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尚文。
原告上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腾洲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查,原告上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钟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