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3262号
原告:上海置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181号2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腾洲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兴贤路1180号1幢3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置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腾洲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7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置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置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黄 欣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