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05执恢1071号
申请人郑州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河村(开洛高速公路北河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唐俊国。
被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零二八公路十六军干休所对面)。
郑州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郑民四终字第8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8年5月31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二、本院于2018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4月12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五、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截止2019年6月3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19年6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2、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105执恢10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智勇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