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中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众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195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中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零二八公路十六军干休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赵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意,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众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杨君北路北、黄家庵东路东A座10层1009号。
法定代表人:罗素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盈娟,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利,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南众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民初8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民初8374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民初83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河南众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相峰
审判员  李庆伟
审判员  姚振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家珍
书记员李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