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21民初3069号
申请人:河南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40号305、306。
法定代表人:黄治元。
被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零二八公路十六军干休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赵福明。
被申请人:韩成,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申请人河南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成的银行存款815078元予以查封,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815078元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成的银行账户存款815078元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4596元,由申请人河南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春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