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3634号
原告:红果宏升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六盘水市红果开发区亦资孔上街村申家屯龙井毛,注册号520223600126522。
经营者:***,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高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江源路九城·半山世家1栋4-3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MA6DQHR34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红果宏升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贵州高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果宏升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969.2元(已减半),由原告红果宏升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