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6490号
原告:红果宏升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六盘水红果开发区。
经营者:***,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高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红果宏升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贵州高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红果宏升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果宏升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7.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红果宏升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