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晟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州市万红温室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晟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1财保1572号
申请人:青州市万红温室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478305478。
法定代表人:袁建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晟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东侧镇君豪庭花园1号楼9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YT3AX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州市万红温室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晟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申请人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保单号:0219370716020402000369)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晟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七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