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宝鸡锦周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326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宝鸡锦周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326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宝鸡锦周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案款59120.71元,受理费920.5元,执行费90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5月6日,被执行人***就应承担的案款11824.14元及受理费266元作出了还款保证书;2019年5月7日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案款10000元及受理费388.5元,并就剩余案款25472.42元作出了还款保证书;2019年5月20日,被执行人宝鸡锦周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履行完毕全部案款11824.14及受理费266元,共计12090.14元;2019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以上全部案款,并书面同意被执行人**与***的还款保证书。该案和解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还款保证书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105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陕03**执4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审 判 员 王宏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袁永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