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蓝天梦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桐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市蓝天梦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2民初1804号之二
原告:江苏桐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西路2号中源大厦B-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J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蓝天梦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28号五洲现代城A座1单元2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834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陕西北方动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建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04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桐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蓝天梦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陕西北方动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桐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苏桐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894元,合计4530元,由江苏桐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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