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亢军和某某;甘肃新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2民初5788号
原告亢军
被告***
被告:甘肃新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亢军与被告***、甘肃新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亢军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亢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亢军撤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亢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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