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新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02执保85号
申请人: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甘肃新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新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8)鲁1502民初1003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新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