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02民初1003号
申请人: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甘肃新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新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新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聊城中通新能源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的【鲁(2017)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013105号】房产及申请人交纳保证金3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物即担保人聊城中通新能源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鲁(2017)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013105号】房产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新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