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晟建设有限公司

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丽水市华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26民初212号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97243485A,浙江省庆元县濛洲街道霞帔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沈世峰,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伶俐、徐雪敏,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7943994462,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镇菇源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叶忠,任董事长。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32元,减半收取计5516元,由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进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贤杰
书 记 员 王琴琴